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黃啓盛
被 告 莊文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