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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鄭丞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壢簡字第9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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