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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5號
附民原告 褚緗婷
附民被告 呂長諺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壢簡字第74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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