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5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