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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6號
附民原告 陳珮驊
附民被告 游茗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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