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侵簡附民,2,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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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侵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E0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AE000-Z000000000B(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 年度審侵簡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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