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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羅貴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羅貴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 年9 月2 日下午4 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家樂福賣場摩曼頓專櫃內,以徒手方式竊取衣服1 件(價值新臺幣890 元),得手後藏放在其所攜帶之手提袋內。
後於離去之際,因觸動專櫃門口警鈴,為店員陳瑋倫當場察覺,始報警究辦。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0 年9 月3 日死亡,有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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