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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邵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529號、第92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拾貳萬貳仟元之數位點數利益,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因經濟困窘,分別為下列之犯行:㈠甲○○於民國109 年11月8 日凌晨1 時33分許,使用交友應用程式(即交友APP )Goodnight (下稱Goodnight )以暱稱「新店人包養妹子」結識代號AE000-A000000 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 女)後,分別為下列犯行:⒈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上開時間結識A 女後,旋使用Goodnight 語音通話功能,向A女誆稱其幫政府及公司居間工程,薪水雖不固定,但報酬是好幾百萬,其願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代價包養A女,並佯稱只要A 女交付10萬元,可以辦1 張信用卡(下稱「無限刷卡之信用卡」)給A 女,隨便A 女刷卡購物,由其負責繳付帳單費用,但需待申請到信用卡後,才能將包養的錢交給A 女,並還給A 女10萬元等語,致A 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 次,甲○○因此詐得A 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 次。
⒉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上開性交行為結束後,復向A 女訛稱需先交付10萬元現金,待申請到「無限刷卡之信用卡」後,才能將包養的錢交給A 女,並還給A 女10萬元等語,致A 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先交付現金10萬元予甲○○,再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 次,待性交行為結束後,甲○○無還款之意,竟承前犯意,接續向A 女誆稱其錢包及車子均遭友人拿走及開走,央以借用信用卡購買數位點數,只要申請取得「無限刷卡之信用卡」,原本信用卡之帳務均會清空等語,致A 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詳卷,下稱A女之行動電話),供甲○○以該行動電話購買GASH POINT數位點數,並接續以A 女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A 女國泰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5 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5,000 元;
以A 女所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A 女富邦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數位點數費用,共刷卡10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5,000 元,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現金10萬元、A 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 次及價值共7 萬5,000 元之數位點數之不法利益。
⒊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 年11月12日某時,以Goodnight 向A 女誆稱因其為「無限刷卡之信用卡」之最後1 人,需多繳付5 萬元之費用等語,致A 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 次,並於性交行為結束後,交付現金5 萬元予甲○○,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A 女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 次及現金5 萬元。
嗣108 年11月17日後,A 女聯絡甲○○無著,且遭其封鎖後,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9 年11月21日上午11時許前某時,使用Goodnight 以暱稱「新店人包養妹子」結識已成年之曾○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後,接續以Goodnight 傳送訊息向曾○婷誆稱:願以每月50萬元之代價包養曾○婷;
其工作是投資股票及房地產,目前手上還有1 個投資名額,只要投資10萬元,即可賺到37萬元,且可使用信用卡刷卡支付投資款項等語,致曾○婷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四所示時間、地點,以性器官接合之方式,與甲○○為性交行為1 次,並性交結束後,為投資10萬元,而交付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曾○婷中信信用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曾○婷玉山信用卡」)予甲○○,甲○○旋以曾○婷YAHOO 電子信箱(帳號詳卷)向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以該會員帳戶購買My Card 數位點數,再接續以「曾○婷中信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3 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9,400 元;
以「曾○婷玉山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點數費用,共刷卡2 次,每次刷卡付費金額9,400 元,甲○○以上開方式,甲○○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曾○婷所提供性交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 次及價值共4 萬7,000 元之數位點數不法利益。
嗣曾○婷聯絡甲○○無著,且遭其封鎖後,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 女、曾○婷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109 年11月8 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 女與甲○○間之交友軟體Goodnight 對話紀錄擷圖、A 女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紀錄、A 女所申辦之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紀錄、甲○○金融帳戶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4 月9 日儲字第1100091734號函暨檢附之甲○○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4 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93478 號函暨檢附之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曾○婷與甲○○間之交友軟體Goodnight 對話紀錄擷圖、曾○婷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成交回報、曾○婷所申辦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金額紀錄、109 年11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3 月26日EHS-東購法字(110 )第00082 號函暨檢附之申請資料及消費紀錄、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⒈次按詐欺得利罪之立法目的,既在懲罰行為人以不法手段獲取財產利益,此所謂財產利益,僅需依社會生活角度觀之,事實上具有財產價值者即足當之,不以該利益本身合於法律規定為必要。
職此,性交易雖屬違反善良風俗之約定,惟被告若施用詐術因而獲得性交服務之利益,該利益客觀上既可認為具有財產價值,自仍該當詐欺得利罪之客體。
否則若謂詐欺得利罪之利益,需以不違法或不違背善良風俗為要件,無異變相鼓勵行為人可任以欺罔手段獲取該等利益,使社會財產秩序更加紊亂,有違詐欺得利罪之立法本旨。
查犯罪事實欄㈠、㈡中,被告偽以付費包養之意思,致A 女、曾○婷同意與其為性交行為,被告所為均屬施以詐術因而獲得性交服務之利益,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及說明,自構成詐欺得利罪。
⒉又犯罪事實欄㈠、⒉中,被告偽以借款之意思,向A 女取得「A 女國泰信用卡」及「A 女富邦信用卡」後,刷卡購買數位點數;
犯罪事實欄㈡中,被告偽以刷卡投資之目的,向曾○婷取得「曾○婷中信信用卡」及「曾○婷玉山信用卡」後,刷卡購買數位點數,被告上開所為均屬施以詐術之行為。
又數位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伺服器,而供人在網際網路遊戲、影音中使用,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
被告施以詐術而取得數位點數,所取得者係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屬構成詐欺得利罪。
㈡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⒈就犯罪事實欄㈠、⒈及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⒉就犯罪事實欄㈠、⒉及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
犯罪事實欄㈠、⒉中,被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對告訴人A 女實施詐術,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A 女之法益,而詐得性交服務及數位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上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論以1 詐欺得利罪。
至犯罪事實欄㈡中,告訴人曾○婷雖有提供性交服務1 次及提供信用卡供被告刷卡支付數位點數費用5 次之行為,惟此係告訴人曾○婷該次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結果,應認係同一財產法益遭受侵害,只成立1 詐欺取財罪。
㈣犯罪事實欄㈠、⒉及⒊中,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2 罪、詐欺得利罪2 罪,共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施以詐術,致告訴人2 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無可取,被告雖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尚未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失,得到告訴人2 人之原諒,兼衡以被告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查被告詐得現金共15萬元(計算式:犯罪事實欄㈠、⒉詐得現金10萬元+ 犯罪事實欄㈠、⒊詐得現金5 萬元=詐得現金15萬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A 女,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㈡末查,被告詐得價值共12萬2,000 元數位點數不法利益(計算式:犯罪事實欄㈠、⒉詐得價值7 萬5,000 元數位點數+犯罪事實欄㈡詐得價值4 萬7,000 元數位點數=詐得價值12萬2,000 元數位點數),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2 人,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凌于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被害人│ 時 間 / 地 點 │詐得財物(│ 詐得之不法利益 │ 主 文 欄 │
│ │ │ │ │新臺幣)元│ │ │
├──┼────┼───┼────────┼─────┼─────────┼────────┤
│ 一 │犯罪事實│A女 │109 年11月8 日上│無 │A 女所提供性交服務│甲○○犯詐欺得利│
│ │欄㈠、⒈│ │午某時,在桃園市│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平鎮區高雙路70號│ │ │月,如易科罰金,│
│ │ │ │「點汽車旅館」內│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二 │犯罪事實│A女 │109 年11月9 日某│現金10萬元│A 女所提供性交服務│甲○○犯詐欺取財│
│ │欄㈠、⒉│ │時,在桃園市桃園│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區經國路721 號「│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六星汽車旅館」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三 │犯罪事實│A女 │109 年11月13日某│現金5 萬元│A 女所提供性交服務│甲○○犯詐欺取財│
│ │欄㈠、⒊│ │時,在桃園市楊梅│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區新農街245 巷17│ ├─────────┤月,如易科罰金,│
│ │ │ │號「風格時尚精品│ │價值共7 萬5,000 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旅館」 │ │之GASH POINT數位點│算壹日。 │
│ │ │ │ │ │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四 │犯罪事實│曾○婷│109年11月21日上 │無 │曾○婷所提供性交服│甲○○犯詐欺得利│
│ │欄㈡ │ │午11時許,至桃園│ │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市中壢區正光街19│ ├─────────┤月,如易科罰金,│
│ │ │ │1 號「168Motel」│ │價值共4 萬7,000 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之My Card 數位點數│算壹日。 │
│ │ │ │ │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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