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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江冠穎
被 告 陳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審簡字第6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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