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簡附民,48,20220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56號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74號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黃舲珊


陳姿妗


李靜君
被 告 陳宣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