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訴,79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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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79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凱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947、15558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4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除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91號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2、17、19外),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凱文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事 實

一、鄧凱文明知無放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不實資訊而詐欺得利之犯意,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B)與不詳社團網頁上,張貼「小額借款」等訊息而對公眾散布,招攬有借款需求之客戶。

嗣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時間上網瀏覽並各與鄧凱文所使用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臉書暱稱「厲修」、「艾婷」、「蕭諾筠」、「諾筠蕭」、「范桑桑」、「Wei Shuang」、「莊欣惠」、「陳萍萍」、「孫夢」聯繫,鄧凱文遂向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人佯稱:需先依指示以電信公司小額支付方式購買遊戲點數才能換現金等語,使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人因而誤信鄧凱文確有出價收購承諾之小額付款之真意而陷於錯誤,遂依鄧凱文之指示至網路平臺頁面,以電信公司小額支付方式儲值遊戲點數至「包你發娛樂城」、「星城Onine娛樂城」、「聊窩」、「聊咩-最速交友平台」之帳戶,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手機門號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儲值價額點數予鄧凱文,待鄧凱文取得遊戲點數即立刻將通訊管道封鎖而未約將款項交予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人。

二、案經陳冠聿、莊宜鑫、蔡均宜、劉德祥、洪少騏、李瑀珊、辛昱彣、鍾雯純、李德聖、何易宗、蘇晉笙、黃升宏、董宗岳、連綺君、江均豪、鄭明緯、蘇志輝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謝明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凱文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莊宜鑫、蔡均宜、洪少騏、李瑀珊、辛昱彣、鍾雯純、李德聖、何易宗、蘇晉笙、黃升宏、董宗岳、連綺君、江均豪、鄭明緯於警詢中及告訴人陳冠聿、劉德祥、蘇志輝、謝明宏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相符,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告訴人等分別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地派出所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18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臉書IP位置、涉案門號一覽表、網路帳號一覽表、網路IP基資一覽表、被害人事證一覽表、購買遊戲點數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數位勘驗報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儲字第1100256545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清單、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4日弈字第11000033號函、包你發娛樂城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資料、門號「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各1份在卷可考,復有扣案之蘋果手機1支(含SIM卡)、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得利罪(共18罪)。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至18所示之犯行,係各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陸續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8「遭詐騙遊戲點數」所示儲值之遊戲點數,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以一罪論。

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所需,竟利用網際網路之公開性與身份隱匿性,對公眾及個人施以詐術騙取不法所得,此種手段已影響網路世界之正常交易秩序,及人我間之互信基礎,並造成告訴人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核屬不當,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其入監前無業、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暨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蘋果手機1支(含SIM卡)、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詳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558號卷一第11頁反面至12頁),參酌被告係持前揭扣案手機為本案起訴書所載之17次(即附表編1至17)犯行,而於附表編號17係最末次持該等手機為本案犯行,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為附表編號17犯行下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附表編號1至18犯行所得之利益,乃免除給付附表所示遊戲點數之價金,爰依上開規定,各隨同相對應之罪責宣告沒收;

另金錢之犯罪所得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無「價額」之可言,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及內容 遭詐騙遊戲點數 詐騙金額 宣告罪刑及沒收 備註 1 陳冠聿 陳冠聿於108年4月23日向FB暱稱「厲修」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及APPLE STORE帳號、密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23,1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13筆 14,95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 iTunes Store商店消費共18筆 8,150元 2 莊宜鑫 莊宜鑫於108年4月26日向FB暱稱「厲修」之人約定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並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下載「金好運娛樂城」APP輸入對方提供之帳號、密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9,960元。
代銷智冠科技小額商品1筆 9,5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3 代銷So-net小額商品1筆 500元 Google Play電信帳單付款1筆 9,960元 3 蔡均宜 蔡均宜於108年5月8日向FB暱稱「厲修」之人約定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並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下載「星城Online」APP輸入對方提供之帳號、密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6,000元。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共5筆 5,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4 智冠-MyCard點數1筆 1,000元 4 劉德祥 劉德祥於108年5月10日向FB暱稱「厲修」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及下載「包你發娛樂城」APP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9,58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4筆 4,8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5 Google Play商店消費共3筆 4,780元 5 洪少騏 洪少騏於108年5月18日向FB暱稱「厲修」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0,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5筆 10,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6 6 李瑀珊 李瑀珊於108年5月19日向FB暱稱「艾婷」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李瑀珊之弟李同塵手機門號0000000000、妹李致柔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8,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5筆 10,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7 智冠-MyCard點數共4筆 8,000元 7 辛昱彣 辛昱彣於108年5月22日向FB暱稱「厲修」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1筆 2,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8 8 鍾雯純 鍾雯純於108年6月6日向FB暱稱「艾婷」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0,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5筆 10,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9 9 李德聖 李德聖於108年6月28日向FB暱稱「蕭諾筠」之人約定以小額借款之方式幫忙其充業績,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0,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5筆 10,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0 10 何易宗 何易宗於108年7月28日經由FB暱稱「諾筠蕭」之人介紹手機門號0000000000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陳先生」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0,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5筆 10,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1 11 黃升宏 黃升宏於109年2月2日向FB暱稱「范桑桑」之人,並提供父親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並以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下載「聊窩」APP輸入對方提供之手機號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23,030元。
聊窩5500枚金幣共5筆 23,03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2 12 蘇晉笙 蘇晉笙於109年2月2日向FB暱稱「范桑桑」之人,並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下載「聊窩」、「星城Onine」、「moLo」APP輸入對方提供之手機號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39,87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10筆 20,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3 星城Online遊戲點數共10筆 10,000元 聊窩5500枚金幣共3筆 9,870元 13 董宗岳 董宗岳於109年1月23日向FB暱稱「范桑桑」之人,並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及下載「聊咩-最速交友平台」APP輸入對方提供之手機號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9,93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3筆 5,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4 鑽石共4筆 4,930元 14 連綺君 連綺君於109年1月22日向FB暱稱「Wei Shuang」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下載「聊咩-最速交友平台」APP輸入對方提供之手機號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19,29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3筆 19,29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5 15 江均豪 江均豪於109年1月26日向FB暱稱「莊欣惠」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5,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3筆 5,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6 16 鄭明緯 鄭明緯於109年2月20日經由FB暱稱「莊欣惠」之人介紹LINE暱稱「景陽」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共13,000元。
智冠-MyCard點數共7筆 13,0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18 17 蘇志輝 蘇志輝於109年3月3日向FB暱稱「陳萍萍」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提供個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及下載「包你發娛樂城」APP輸入對方提供之帳號、密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0,920元。
Google Play商店消費共5筆 7,92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20 智冠-MyCard點數1筆 3,000元 18 謝明宏 謝明宏於109年7月3日至6日向FB暱稱「孫夢」之人約定以小額付費換現金之方式,下載「包你發娛樂城」APP輸入對方提供之帳號、密碼儲值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嗣未收到對方承諾支付之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共155,916元。
樂點共13筆 12,300元 鄧凱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加起訴書 智冠-MyCard點數共34筆 61,800元 APPLE STORE共5筆 6,556元 Google Play商店消費共43筆 75,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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