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金訴,115,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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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子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0206 號、110年度偵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115 號被告高子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同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110 年度審訴字第167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

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子評因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5643 號起訴及以109 年度偵字第27823 號、109 年度偵字第30093 號追加起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110 年度審訴字第167 號),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經查,前述案件與本院審理之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前經被告高子評之辯護人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請本院審酌,若本院受理之案件,與前述案件有相牽連案件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則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在案。

嗣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否同意本院將被告高子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據同院函覆表示同意,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9 月16日北院忠刑庚109 審訴1634字第1100007743號函在卷可參。

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15 號被告高子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前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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