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168 號、110 年度審易字第8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俊瑋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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