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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大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昇瀛
被 告 謝旻蓉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第139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以因被告犯罪而受有損害者為限。
二、查本院109 年度審易第1394號恐嚇案件,被告係恐嚇被害人王淑麗,被告並未恐嚇原告大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起訴書在卷可佐。
是原告既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之訴顯有違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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