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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柯碧琪
被 告 施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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