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附民,334,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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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萬本甯

被 告 吳保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 年度審簡字第6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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