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附民,355,2021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AE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AE000-Z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翁基祥
翁慧茹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審訴字第3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E000-Z000000000及AE000-Z000000000之母對被告甲○○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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