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附民,45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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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陳建富
陳張淑俐

被 告 WITRIYANINGSIH BT RASKIYAN CAB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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