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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楊雪琴
被 告 藍佳靜
力咨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嘉智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碩仁
王凌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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