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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謝妙霞
被 告 李仕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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