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附民,784,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4號
原 告 柯珞倢
被 告 趙紹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33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