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提,78,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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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提字第78號
聲請人即
受拘禁人 尤俊昇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提審前,於派出所做完筆錄即返家回復自由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已回復自由無訛。

是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本件自無提審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提審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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