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撤緩,291,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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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2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寶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坤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110 年度桃簡字第121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於110 年8 月24日確定;

嗣受刑人表示其因工作因素,無法履行5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與法治教育之緩刑條件,請聲請人代為聲請撤銷緩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筆錄在卷可稽,可堪認定。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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