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易,393,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93號
111金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瑞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4號),暨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5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9號、547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30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6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日14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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