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3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瑞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4號),暨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54號、113年度蒞追字第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瑞倫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事 實楊瑞倫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與詹竣皓(涉犯詐欺案件另案偵辦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楊瑞倫提供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帳號予詹竣皓,詹竣皓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楊瑞倫申設之帳戶中,楊瑞倫再受詹竣皓之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自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中提出後轉交予詐騙集團某成員,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瑞倫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10年易字第393號卷二第312頁、111年金訴字第18號卷第168頁),且經證人即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
2、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詹竣皓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27次犯行,各係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犯罪行為亦各自獨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洗錢之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㈦、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供帳戶及取款車手工作,危害社會秩序甚鉅,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考量被告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受損失、雖與告訴人莊育傑、李維學、郭峻銘、陳詩助及王靖皓達成和解,僅賠償告訴人郭峻銘一期賠償金、前開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之減輕其刑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經查,被告供稱已將領得之款項交付予貓仔(指詹竣皓)之友人等語(見本院110易字第393號卷二第140頁),可認被告已將取得之財物均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上開詐騙款項非屬於被告所有,又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四、無庸退併辦部分之說明: 檢察官本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9號、第547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30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60號併辦意旨書將被告就附表編號4至27之犯行移送併辦,惟檢察官嗣認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數罪關係,而將此部分追加起訴,故本案無庸另將移送併辦部分退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李亞蓓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證據名稱 罪名與宣告刑 1 告訴人孫子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孫子淨於109年4月27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5月7日9時23分 ②109年5月7日10時14分 ①1,000元 ②5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孫子淨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彰化警卷第7-11頁) ②告訴人孫子淨匯款紀錄(見彰化警卷第37頁) ③告訴人孫子淨之報案資料(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彰化警卷第29-35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南投警卷第3頁、第4至45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郭峻銘 109年3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暱稱「張丹」,向告訴人郭峻銘佯稱:投資「EBT」數字資產平臺之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郭峻銘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①109年4月9日19時2分 ②109年4月17日17時48分 ①1萬元 ②3萬元 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19354卷第13-16頁) ②告訴人郭峻銘匯款紀錄(見110偵19354卷第59頁) ③告訴人郭峻銘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10偵19354卷第25-27頁、第33、91-93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19354卷第49、55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告訴人蔡治弘 109年3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暱稱「萌馨」,向告訴人蔡治弘佯稱:投資「EBT」數字資產平臺之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蔡治弘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①109年4月8日17時18分 ②109年4月10日17時42分 ③109年5月5日18時7分 ①3,435元 ②1,461元 ③1,846元 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治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19354卷第17-19頁) ②告訴人蔡治弘合作金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0偵19354卷第87頁) ③告訴人蔡治弘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10偵19354卷第35-37頁、第43、47、95-97頁) ④被告楊瑞倫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19354卷第53至55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林佩君 109年4月13日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劉新),向告訴人林佩君佯稱:投資「EBT」數字資產平臺之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使告訴人林佩君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①109年4月13日9時16分 ②109年04月15日10時38分 ③109年04月18日9時28分 ④109年04月20日9時7分 ⑤109年04月24日9時38分 ①5,000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1萬元 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佩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16至19頁) ②告訴人林佩君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21至25頁) ③被告楊瑞倫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27至29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告訴人黃珞誼 109年4月28日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黃珞誼佯稱:用現金刷購買紀錄,可獲得佣金0.3%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8日11時12分 2,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珞誼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30至32頁) ②告訴人黃珞誼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派出所陳報單)(見高雄警卷第34至40頁) ③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41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被害人莊育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6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被害人莊育傑於109年4月26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7日16時51分 ②109年4月28日13時57分 ③109年4月28日20時31分 ④109年4月28日20時37分 ⑤109年4月28日20時45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莊育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42至45頁) ②被害人莊育傑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50至54頁) ③被害人莊育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警卷第47至61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62至67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陳芷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5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陳芷馨於109年4月25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5日18時19分 ②109年4月25日18時46分 ③109年4月26日15時40分 ④109年4月26日16時38分 ⑤109年4月27日9時5分 ⑥109年4月27日12時13分 ⑦109年4月29日1時35分 ⑧109年5月6日3時22分 ①1,000元 ②1,000元 ③1,000元 ④1,000元 ⑤2萬元 ⑥5,000元 ⑦1,000元 ⑧1,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芷馨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68至70頁) ②告訴人陳芷馨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78至81頁) ③告訴人陳芷馨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匯款明細)(見高雄警卷第72至82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83、85、87、89、91、93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告訴人林致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5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林致有於109年4月25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8日13時16分 ②109年4月29日23時 ①2萬4,000元 ②2,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致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103至105頁) ②告訴人林致有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111頁) ③告訴人林致有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107至112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113至114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告訴人陳怡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5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陳怡婷於109年4月25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8日11時30分 2萬5,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115至117頁) ②告訴人陳怡婷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119頁) ③告訴人陳怡婷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119至124頁) ④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125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告訴人江志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8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江志宏於109年4月28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8日17時2分 ②109年4月28日17時24分 ③109年4月30日16時35分 ④109年5月1日9時5分 ⑤109年5月1日9時8分 ①500元 ②500元 ③500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志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127至129頁) ②告訴人江志宏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138至141頁、第143至145頁) ③告訴人江志宏之報案資料(含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警卷第131至133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157至160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告訴人章育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8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章育瑄於109年4月28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8日13時22分 5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章育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163至165頁) ②告訴人章育瑄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171頁) ③告訴人章育瑄之報案資料(含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167至171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172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告訴人吳芊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8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吳芊樺於109年4月28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8日10時7分 ②109年4月29日9時42分 ①500元 ②1,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芊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173至177頁) ②告訴人吳芊樺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192頁) ③告訴人吳芊樺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180至197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198至199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告訴人蕭昌鈿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蕭昌鈿於109年4月27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7日12時43分 ②109年4月29日18時29分 ①5,000元 ②1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昌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204至206頁) ②告訴人蕭昌鈿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215頁) ③告訴人蕭昌鈿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208至215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216至217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告訴人李晟睿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3日前某日,在「蝦寶」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李晟睿於109年4月23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4日21時25分 ②109年4月25日21時11分 ③109年4月29日12時22分 ①500元 ②500元 ③4,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晟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218至220頁、第221至222頁) ②告訴人李晟睿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231至232頁) ③告訴人李晟睿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224至235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236至238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告訴人呂怡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1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呂怡蓁於109年4月21日瀏覽網路時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5月6日13時2分 1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怡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239-241頁) ②告訴人呂怡蓁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248頁) ③告訴人呂怡蓁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243至252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253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被害人張窈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4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並向被害人張窈瑄佯稱:投資蝦寶網站(網址http://www.zqq8899.com)可以穩定獲利等語,致被害人張窈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7日21時19分 1,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窈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254-256頁、第257-259頁) ②被害人張窈瑄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281、288頁) ③被害人張窈瑄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高雄警卷第261至291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292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告訴人蘇慧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4日21時許,向告訴人蘇慧瑩佯稱:投資蝦寶網站(網址http://www.zqq8899.com)可以穩定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蘇慧瑩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5日2時16分 ②109年4月27日18時4分 ③109年4月28日15時52分 ④109年4月28日15時57分 ⑤109年4月29日8時55分 ⑥109年4月29日9時15分 ①5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2,000元 ⑤1,000元 ⑥2,5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慧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297至298頁) ②告訴人蘇慧瑩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303至308頁) ③告訴人蘇慧瑩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匯款)(見高雄警卷第300至317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319至322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告訴人羅晟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羅晟享於109年4月27日經由友人介紹得知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4月28日10時44分 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晟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323至324頁) ②告訴人羅晟享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330頁) ③告訴人羅晟享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326至332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333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告訴人李姿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6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李姿瑩於109年4月26日經由友人介紹得知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6日17時57分 ②109年5月1日11時43分 ③109年4月29日13時45分 ①1,000元 ②2萬5,000元 ③2,5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姿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334至336頁) ②告訴人李姿瑩渣打銀行、新光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見高雄警卷第347至348頁) ③告訴人李姿瑩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338至351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352至354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告訴人高毓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6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高毓倫於109年4月26日經由友人介紹得知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6日20時52分 ②109年5月1日9時37分 ①5,000元 ②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毓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356至358頁) ②告訴人高毓倫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367頁) ③告訴人高毓倫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360至369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370至371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告訴人林旻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9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林旻儀於109年4月29日瀏覽網路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9日16時18分 ②109年4月30日13時58分 ①1,000元 ②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旻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374至377頁) ②告訴人林旻儀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見高雄警卷第385頁) ③告訴人林旻儀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379至393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394至395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告訴人許玉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林旻儀於109年4月27日瀏覽網路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7日15時36分 ②109年4月27日11時56分 ③109年4月27日15時54分 ①500元 ②5,000元 ③9,515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玉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397至400頁) ②告訴人許玉慈匯款紀錄及合作金庫存摺內頁影本(見高雄警卷第410至412頁) ③告訴人許玉慈之報案資料(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402至416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417至418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告訴人王靖皓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王靖皓於109年4月27日瀏覽網路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30日10時50分 ②109年4月30日16時23分 ③109年5月7日10時03分 ④109年5月7日10時43分 ①5,000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靖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419至421頁) ②告訴人王靖皓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426至427頁) ③告訴人王靖皓之報案資料(含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424至433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434至436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告訴人李維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30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李維學於109年4月30日瀏覽網路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4日19時8分 ②109年4月29日21時38分 ③109年4月30日13時9分 ④109年5月6日21時55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5,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維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437至441頁) ②告訴人李維學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445至447頁) ③告訴人李維學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高雄警卷第442至456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457至460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陳詩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初,向告訴人陳詩助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的網站,下載投資app,登錄會員後,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將台幣轉換為港幣才能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1日13時4分 ②109年4月22日11時59分 ③109年4月23日11時57分 ④109年4月24日10時16分 ⑤109年4月29日14時18分 ⑥109年5月6日11時48分 ⑦109年5月4日10時44分 ⑧109年4月28日11時45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⑦40萬元 ⑧31萬元 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詩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警卷第461頁正反面) ②告訴人陳詩助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匯款紀錄(見高雄警卷第489至490頁、第493、498頁) ③告訴人陳詩助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警卷第464至487頁;
同109他55606卷第53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警卷第506至508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告訴人梁克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3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張貼投資獲利訊息,告訴人梁克榮於109年4月23日瀏覽網路見此訊息,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24日13時19分 ②109年4月25日6時48分 ③109年4月26日20時52分 ④109年4月29日8時23分 ①1,000元 ②2,000元 ③2,000元 ④1,2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梁克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南投警卷第46至49頁、第50至52頁) ②告訴人梁克榮匯款紀錄(見南投警卷第62頁) ③告訴人梁克榮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南投警卷第第53頁、第55頁、58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南投警卷第6、10、21、45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告訴人謝欣儒 詐騙集團成員自109年3月18日起,使用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謝欣儒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然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告訴人謝欣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9年4月13日15時6分 ②109年4月15日14時13分 ③109年4月15日21時46分 ④109年4月21日10時48分 ⑤109年4月27日13時46分 ①10萬元 ②11萬元 ③32萬元 ④6萬元 ⑤18萬元 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欣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北檢111偵24360卷第13-16頁) ②告訴人謝欣儒匯款紀錄(見北檢111偵24360卷第69-77頁) ③告訴人謝欣儒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北檢111偵24360卷第23-47頁、第99-100頁) ④被告楊瑞倫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北檢111偵24360卷第53-55頁) 楊瑞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