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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08號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彥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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