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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簡伃
陳凱文
劉蕙萱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19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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