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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542號、第26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家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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