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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伯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047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伯瑋於民國110 年1 月10日2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5 樓住處連線登入臉書社群網站「CoinMaster中文討論區」( 私密社團,共有3.4 萬位成員) ,因不滿告訴人葉倖君以暱稱「CindyYeh」之帳號在該網站之留言:「不用跟他囉嗦這麼多浪費自己的時間封鎖刪除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其暱稱「黃伯瑋」之臉書帳號在上開留言底下標記回復:『CindyYeh講啥小』、『CindyYeh多一個破嘛』等語,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而公然辱罵葉倖君,足以貶損葉倖君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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