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易,845,2022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瑋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世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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