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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在
(現另案於於法務部○○○○○○○執行 中)
許桀茗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佑在犯結夥三人以上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桀茗犯結夥三人以上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佑在、許桀茗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結夥於民國109年7月27日14時28分許,以不詳工具(無積極證據證明為兇器),破壞林文瑜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1住處大門門鎖,並侵入該住宅竊取林文瑜所有之1克拉鑽戒1枚、TIFFANY項鍊2條、TIFFANY手鍊1條、勞力士手錶3支、人民幣7000元、美金3000元、歐元2000元、日幣5萬元等物,並由陳佑在全數取走。
其三人於得手後搭乘不知情之游喻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離去,陳佑在並給予許桀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於審判程序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桀茗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陳佑在固坦承曾經到系爭住宅附近,惟矢口否認有侵入住宅竊盜犯行,辯稱:伊陪同友人「阿弟仔」經過附近,但伊沒有參與本件犯行云云。
惟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桀茗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13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文瑜證述其住宅失竊等情(見偵字卷第61頁至第66頁),以及證人游喻棠證述其搭載被告等人離開案發現場等情相符(見偵字卷第69頁至第71頁),並有監視器擷圖畫面(見偵字卷第103頁至第14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15日刑生字第109008275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31頁至第233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刑案現場照片(見偵字卷第155頁至第199頁)、車籍資料(見偵字卷第127頁、第153頁)、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85頁至第87頁),足認被告許桀茗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被告陳佑在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其犯行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桀茗當庭指證明確(見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29頁),而證人許桀茗之證詞既經具結,應無甘冒偽證罪追述處罰之風險,而有設詞攀誣被告陳佑在之理,且本案尚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15日刑生字第1090082750號鑑定書足資證明被告陳佑在確實在系爭住宅入口大門外側留有DNA等情,監視器擷圖畫面亦顯示被告陳佑在、許桀茗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案發當時出現在系爭住宅附近,應認證人許桀茗對被告陳佑在之指證為真。
被告陳佑在之辯詞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犯行可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毀壞門鎖而行竊,應視該鎖之性質而論以毀壞安全設備或門扇,若該門鎖係附加於門上之鎖(掛鎖),則係毀壞安全設備竊盜,如該鎖為門之一部(如鑲在門上之輔助門鎖、斯畢靈鎖等),即構成門之一部,則應認為毀壞門扇之加重竊盜罪(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43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等人就本案所破壞之門鎖係鑲在大門而構成門之一部,此有該大門照片附卷可佐(見偵字卷第94頁),是被告等人本案係以毀壞門窗方式入內行竊。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僅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而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書誤繕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容有誤會,然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僅屬加重條件之增加,本院復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見審易字卷第114頁),給予被告答辯防禦之機會,本院仍得予以審理,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被告2人與另一名不詳男子就本案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陳佑在前(1)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7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2)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84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確定;
(3)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9月、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85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4)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5)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1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6)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7)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7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8)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12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9)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確定;
前開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6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已於107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中有竊盜案件,與本案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且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即再犯本案,顯有立法意旨所指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依上開解釋意旨,就其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其本刑。
被告許桀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並於107年3月1日執行完畢,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然被告許桀茗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加重竊盜犯行之間,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亦有相當差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若本件以累犯加重其刑恐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裁量本件被告許桀茗所犯之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本案既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不在被告許桀茗之主文中贅列累犯,附此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2人前有多起犯罪前科,素行非佳,均正值壯年,非無工作能力,竟仍不思悔改並以正途取財,反以前開手法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實應懲戒,兼衡被告許桀茗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被告陳佑在迄今仍未表達悔悟之犯後態度,以及其等犯罪手法、所竊財物價值、共同實施犯罪之角色、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陳佑在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
而被告許桀茗犯後分得現金2,000元(見易字卷第128頁),為其犯罪所得,均應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1克拉鑽戒 1枚 2 TIFFANY項鍊 2條 3 TIFFANY手鍊 1條 4 勞力士手錶 3支 5 人民幣 7000元 6 美金 3000元 7 歐元 2000元 8 日幣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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