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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卓曉菁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王林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易字第330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林雄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告卓曉菁並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嗣原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撤回刑事告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原告於不受理判決前即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撤回暨移送民事庭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31-133 頁),是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應待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後,由民事庭另行分案辦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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