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簡,132,202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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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世宇(原名詹世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9日110 年度桃簡字第13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經查,本院110 年度桃簡字第132 號判決於110 年7 月28日送達被告在押之桃園看守所,經由監所管理員使其親收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依此,經計20日之上訴期間,上訴期間至110 年8 月17日即已屆滿。

被告遲至110 年9 月6 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桃園監獄收件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

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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