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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漢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0507號、第20712號、第23990號、第26266號、第27672號、偵緝字第1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漢友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藍色側背包1個、現金新台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台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台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黑色背包壹個、現金新台幣拾萬元、紫色行動電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斜背包壹個、錢包壹個、現金新台幣肆仟元、貨款壹萬貳仟元、鑰匙壹串、手機充電線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斜背包壹個、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並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犯罪手法欄所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應更正為「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此有監視器影像可憑。
⑵被告最後一次構成累犯之前科為:於106 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上訴駁回而確定,於107 年7 月25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聲請人漏未論及累犯部分,應予更正及補充。
⑶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與本罪罪名相同,其既然於本件構成累犯,就本件個案衡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⑷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多寡、被告雖於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然其於本案前後犯有多件竊盜案件(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未能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於本件未扣案之各次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各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中之各被害人所有之指名之證件、金融卡、信用卡、存摺,或因各被害人之專屬性甚高,或可掛失止付,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507號
110年度偵字第20712號
110年度偵字第23990號
110年度偵字第26266號
110年度偵字第27672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332號
被 告 黃漢友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雲林縣○○鄉○○00號(另案在
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漢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得手。
嗣因許素蘭、邱源興、黃敏傑、王梓安、巫坤璟、劉秋森發覺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㈡邱源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㈢黃敏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㈣王梓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㈤巫坤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漢友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許素蘭、劉秋森、證人即告訴人邱源興、黃敏傑、王梓安、巫坤璟、證人呂宥蓁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且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詳參110年度偵字第20507號卷)、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詳參110年度偵字第20712號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現場及贓物照片14張(詳參110年度偵字第23990號卷)、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詳參110年度偵字第26266號卷)、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詳參110年度偵字第27672號卷)、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本署勘驗筆錄1份(詳參110年度偵字第180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32號卷)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得未發還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另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2竊得之現金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萬3,000元、6,000元部分,已為被告所否認,況此部分除被害人許素蘭、告訴人邱源興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尚難認被告確有竊得如被害人許素蘭所稱金額之現金,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行為,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手法 發還與否 備註 1 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2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後方魚市場 徒手竊取許素蘭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之藍色側背包1個(內有現金約3萬元) 未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20507號 2 110年3月28日凌晨3時24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三街與中正三街12巷口 徒手竊取邱源興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皮夾裡之現金5,000元) 未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20712號 3 110年1月28日下午2時5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檳榔攤前 徒手竊取黃敏傑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之黑色手提袋1個(內有黑色皮夾:含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信用卡1張、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信用卡2張、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健保卡、身分證、汽機車駕照、現金約700元等物、橘色外套1件、花色脖圍1個、棒球1顆、鑰匙1串) 除現金以外,其餘均已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23990號 4 110年4月8日下午5時2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王梓安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之黑色背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10萬元、紫色行動電源1個、國民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汽車駕照1張、機車駕照1張、郵局金融卡1張、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郵局存摺1本、土銀行存摺1本等物) 未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26266號 5 110年3月12日中午12時9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徒手竊取巫坤璟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之斜背包1個(內含錢包【內有現金約4,000元、身分證、駕照、信用卡3張】、貨款1萬2,000元、鑰匙1串、手機充電線等物 未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27672號 6 109年9月16日上午9時32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一路與如意八街口附近 徒手竊取劉秋森置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內之斜背包1個(內有手機1支、信用卡2張) 未發還 110年度偵緝字第1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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