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簡,1823,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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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善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89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善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該該電動車」更正為「該電動車」、「綽號『台聯』之成年男子」後補充「(無證據顯示其亦知情),及補充證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卷第55頁至第58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另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 年5 月3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予以加重其刑與罪刑相當原則尚無違背,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本院審酌被告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未能記取教訓,再度下手行竊,且現亦有多起竊盜案件於偵查、審理中,顯見被告毫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概念,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卷內無證據顯示被告已歸還所竊取之物品,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等節,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電動車1 輛,並未扣案,且如前所述,卷內無證據顯示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8973號
被 告 徐善懷 男 2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善懷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2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9月1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9 年5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 年3 月17日1 時30分許至同日2 時59分許止期間,先騎乘證人許秀珍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向不知情之友人陳武雄佯稱停放該處路邊由胡芳蓉所有之紅藍相間配色之電動車(價值約新臺幣2 萬6000元)為自己所有,再委由陳武雄與另名籍不詳綽號「台聯」之成年男子協助將該該電動車牽離現場,以此將該電動車竊取得手。
二、案經胡芳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善懷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芳蓉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許秀珍、賴米王、陳武雄證述明確,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現場照片5 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7張附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孟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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