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簡,337,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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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達源(原名郭圳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桃簡字第33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數量欄原記載「50罐」,應更正為「100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輸入並遭查扣之私菸數量為100罐,此據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337號判決引用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25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明確,是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數量欄原記載為「50罐」,顯屬誤載,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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