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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倉無故侵入建築物,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證人即告訴人孫新禹證稱:我是警方來龍潭區佳安西路176 號通知我,問我說棉被是否為我所有,我回答是,警方便稱該條棉被包被一名男子(陳柏倉)竊取,我才知情,我就帶警方去棉被包放置地點,棉被包是放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洗衣間裡,我於110 年1 月4 日18時5 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洗衣間有遇到該名男子(陳柏倉),我問他為什麼在裡面,他對我說他在摸貓,我便問他是否為這附近住戶,他說不是,我跟他說要離開時順便把洗衣間的鐵門關上,我就離開回家吃飯了等語(見偵查卷第41至第43頁)。
可見本件係在警方未掌握被告本件竊盜犯情前,即經被告自承而接受裁判,此部分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無故侵入已無人居住之建築物對於該建物管理人之危害、其竊取之物品之價值、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被告居無定所之處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即棉被包1 個,既已經警返還告訴人孫新禹,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不得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505號
被 告 陳柏倉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倉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某時許,見桃園市○○區○○○路0 號北區水資源局宿舍無人居住,竟以不詳工具破壞該宿舍鐵窗後無故侵入該宿舍,在宿舍內休息逗留至同日18時,再步行至附近之桃園市○○區○○○路000 號石門水庫教會之洗衣間,竊取該教會所有之棉被包1 個,得手後攜離返回北區水資源局宿舍時為警查獲。
二、案經北區水資源宿舍管理員陳芳誼、石門水庫教會總務負責人孫新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芳誼、孫新禹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職務報告、現場及查獲照片4 張在卷可憑,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柏倉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及同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孟崴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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