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簡附民,149,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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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高 維



被 告 汪佩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桃簡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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