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簡附民,202,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周明敬
被 告 蕭景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桃簡字第1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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