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簡附民,214,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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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郭進裕

被 告 葉志振
上列被告葉志振因恐嚇案件(110 年度桃簡字第2234號),經原告郭進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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