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陳水
被 告 宋力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6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