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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智
選任辯護人 蔡頤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8721 號),本院受理後(110 年度易字第76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被告先後恐嚇取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內容均係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概念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按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犯為恐嚇取財未遂,爰依前開法條減輕被告之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恣意恐嚇告訴人索取金錢,使告訴人心生恐懼,惶惶不安,其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
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者,審酌被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作業員工作,個人資力非明顯不佳,而鑑於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並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依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經查,本案查扣之行動電話1 支(型號:iPhone 11 Pro Max,含內附SIM 卡1 枚,門號0000000000),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恐嚇取財罪所用之物,經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二)另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另有明文。
經查,本案另查扣之筆記型電腦1臺( 型號:MSI GF63) ,雖經扣案,然被告自承該筆電是新買的,未使用於傳送恐嚇訊息及猥褻照片乙節,有偵訊筆錄可稽(見偵字卷第111 頁反面),再者,該筆電亦非屬違禁物,而僅屬日常使用之一般用品,且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8721號
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 樓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為男女朋友,詎乙○○與甲○○分手後,為清償其對甲○○之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持二人交往期間經甲○○同意由乙○○所拍攝之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之住所,以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名稱,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言論,致甲○○心生畏懼,以此方式恫嚇甲○○交付新臺幣( 下同) 50萬元。
嗣為警於110 年8 月20日上午7 時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iPhone11Pro Max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 支及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GF63)1 部,始未得逞。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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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乙○○於│被告在臉書上一人分飾多角,私訊如│
│ │警詢及偵查、│附表所示之恐嚇訊息、私密影像予告│
│ │聲押庭中之自│訴人,並要求告訴人交付50萬元之事│
│ │白 │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全部犯罪事實。 │
│ │甲○○於警詢│ │
│ │及偵查中之證│ │
│ │述 │ │
├──┼──────┼────────────────┤
│ 3 │證人許鈞凱於│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及偵查中│ │
│ │之證述 │ │
├──┼──────┼────────────────┤
│ 4 │桃園市警察局│本案查獲經過之事實。 │
│ │龍潭分局搜索│ │
│ │、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 5 │被告傳送予告│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以附表│
│ │訴人及證人之│所示之言論、私密影像恐嚇告訴人交│
│ │臉書對話紀錄│付50萬元之事實。 │
│ │翻拍照片、告│ │
│ │訴人之私密影│ │
│ │像照片及檔案│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又被告所為各次犯行,時間緊接,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應將其數個舉動視為接續性一行為,合為包括一罪,屬接續犯,請均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 旻 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 玉 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一人分飾多角對告訴人為恐嚇取財一覽表
┌──┬────┬─────┬────────────┐
│編號│臉書帳號│發布之時間│恐嚇內容 │
│ │ │(民國)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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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辰安 │110 年7 月│哈囉,有東西想讓妳看。 │
│ │ │21日凌晨0 │ │
│ │ │時35分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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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偉成 │110 年7 月│給妳個警訊,請妳回覆我訊│
│ │ │21日晚間11│息,否則妳的不雅照片跟影│
│ │ │時31分許 │片可能會傳到妳現任男友跟│
│ │ │ │爸媽手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陳彥豪 │110 年7 月│⑴(傳送告訴人之猥褻影片│
│ │ │23日上午9 │ )還記得之前因為妳而被│
│ │ │時1 分許起│ 排擠的同學嗎?那些人要│
│ │ │至同年8 月│ 報復你;影片照片還很多│
│ │ │14日上午12│ ,如果不想被妳爸媽看到│
│ │ │時16分許止│ ,還有散播到網路上,就│
│ │ │ │ 1 個禮拜內拿50萬元換,│
│ │ │ │ 如果中途報警或者告訴其│
│ │ │ │ 他人,影片也會立刻上傳│
│ │ │ │ ,妳自己好好想想1 個禮│
│ │ │ │ 拜的時間,妳的一舉一動│
│ │ │ │ 我都知道,要怎麼做好好│
│ │ │ │ 想清楚,如果不想在家人│
│ │ │ │ 還有朋友面前難堪,好好│
│ │ │ │ 想清楚。 │
│ │ │ │⑵準備好了嗎?妳應該不想│
│ │ │ │ 讓爸媽看到這個吧? │
│ │ │ │ 還是要影片?妳爸媽還不│
│ │ │ │ 知道妳發生過關係齁,明│
│ │ │ │ 天最後期限50萬現金準備│
│ │ │ │ 好,否則各大色情網站跟│
│ │ │ │ 妳爸媽還有弟弟都會出現│
│ │ │ │ 影片。妳這幾天跟誰講了│
│ │ │ │ 什麼、做了什麼,我都知│
│ │ │ │ 道,妳已經被監控監聽了│
│ │ │ │ ,最好不要在(訂正:再│
│ │ │ │ )亂搞事,明天2:00前50│
│ │ │ │ 萬準備好,否則後果自負│
│ │ │ │ 。 │
│ │ │ │⑶1 個禮拜內準備50萬,如│
│ │ │ │ 果沒有或者告訴其他人,│
│ │ │ │ 就直接上傳,還有寄給妳│
│ │ │ │ 爸媽。 │
│ │ │ │ 妳還有4 天。剩下兩天而│
│ │ │ │ 已準備好了沒?(張貼告│
│ │ │ │ 訴人之猥褻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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