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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7 日所為之109 年度桃簡字第101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7170號、109 年度偵字第7309號、109 年度偵字第7823號、109 年度偵字第8818號、109 年度偵字第10170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並指定於110 年12月1 日下午2 時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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