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華明雄
具 保 人 謝麗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之姓名原載「謝麗芬」,均應更正為「謝麗芳」。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