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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馬英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自稱無固定住處而寄住友人住處,所提供收受文書地址又為友人營業場所,而有居無定所之情形,且被告經兩度通緝始到案,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 年5 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0 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強制性交罪,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46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被告不服上訴後,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並由同院自110 年9 月29日起羈押在案,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甲○○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自無越俎裁定被告得否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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