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140,2021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寶隆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寶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寶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9 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0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 年4 月8 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