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36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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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奕添



受 刑 人 邱繼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18 號、110 年度執字第4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奕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邱奕添因受刑人邱繼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聲請人合法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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