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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丕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丕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丕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1 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丕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304號)等節,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8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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