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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玉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玉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芬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9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刑期原執行完畢日期:110 年12月28日);
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740 號函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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