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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鈴靖
具 保 人 郭芳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芳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鈴靖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10 年2月2 日經具保人郭芳美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所涉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110 年4月20日確定,然受刑人經傳未到,亦拘提未獲,行方不明,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110 年9 月1 日偕同受刑人到庭執行,亦未到案,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已行方不明,當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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